发现“我们”内部的道德法则是一个事实。但问题在于对这个事实进行的演绎。即,我们必须演绎出“把我们内部的道德法则作为我们考察依存于神的道德法则的根据”,换言之,是“将神的意志假设为我们的道德法则原因的根据”。然而,有限的“我们”不一定拥有将这种道德法则看作神的命令的客观根据。“我们”能做的是,将基于人类理性中的本性的一定条件——在此是主观的——之下,以理性的正当性为基础的“原理”解释清楚。这种解释的核心对于费希特而言,正是“外化(Ent?uβerung)”和“让渡(Uebertragung)”[10]。“原因在于,作为贯彻我们内部道德法则的神的理念,是以我们内部的道德法则的外化,以及向我们外部存在物的主观让渡为基础的。并且,这种外化——仅以意识规定的适用为限——是宗教的本来原理。”[11](引文中的着重符号是引用者所加,以下同)
最终,对于费希特而言,被认为是人类理性本质的神,只不过是作为人类理性的自我意识的“外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