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则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但知其大率分田为九等。税则“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五升。又纳“秸一束”,计重十五斤。夏税从六月起,到八月止。秋税从十月起,到十二月止。也是用唐朝两税的法子。其猛安、谋克户所输,谓之“牛具税”,亦名“牛头税”。“以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
元朝则取于内地的,分丁税和地税,系仿唐朝的租庸调法(但两者不并纳。地税少而丁税多的,就纳丁税。丁税少而地税多的,就纳地税)。而其取之,又有全科户、减半科户、协济户等的区别(又有一种新收交参户,则第一年至第五年减收其数,第六年才入丁税)。取于江南的,分夏税和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官田不纳夏税)。
役法的源起和其扰民,已见本卷第四章第二节。司马光复差役之后,就旧党亦不以为然。于是诸役中的衙前,仍用坊场河渡钱招募,要不够才许签差。寻又变为招募。绍兴以后,讲究“推割”“推排”之法。推割者,田产倘有典卖,税赋和物力一并“推割”。“推排”则三岁一行,查考各户的资产有无变更。这种办法,原想查明各户资产的多少,以定其户等的高下;按着户等的高下,以定其应役的重轻,是求公平的意思。但是这种办法,手续是很烦难的。而经手的吏,又要视贿赂的多寡以为物力的低昂(纳赂多的,就说他资产少),所以仍没有良好的结果。公元1169年(孝宗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行义役。其法:由公众共出钱谷,以助输充的役户。此后各处仿行。凡行义役的地方,役法就没有什么扰害,这是因:(一)役户既无破产之苦。(二)官吏又不能借升降物力,以肆扰害。(三)把一处地方应役的费,均摊在众人头上,既由人民自办,自然易得公平之故。可见人民自治的力量强,什么恶政治都可以设法防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