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字词在三大本(底本)原文之间发生混用或相左的,若甲戌本使用率达到一定数量,则依据甲戌本规律规范;甲戌本出现次数较少,则按第5条。
如:“傍”,甲戌本原文皆为“傍”,即今“旁”义,己卯本、庚辰本等偶尔两处误“旁”,据原文“傍”统一规范。其他如丫嬛(鬟、妚、環、环)、工与功(如工课、功名)、茶钟(盅)等。
7)部分字词在各本中普遍都已存在用字、字形相混情况,且各条使用无明显倾向性、用法无规律性,无法考证作者原笔用字,则取接近现代汉语的词条统一规范。
如:耐烦(奈烦);糟蹋(遭蹋、蹧蹋、糟踏、遭踏、遭遢、遭塌、遭榻);出挑(出条);打恭(打躬);劳什子(捞什子、牢什子);唠叨(劳叨);挨(捱);箸(筯、炷);害臊(害燥);回复(回覆);新闻(新文);撕罗(撕逻);动词称(秤);动词熏(燻、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