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关于刺史的所属及职能,学界长期有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是由丞相派出,在监察地方之外,尚有部分行政职能;一种认为隶属御史中丞,是皇帝派出的使者。严耕望首倡前说,论证最细致的是王勇华,见所著《秦漢における监察制度の研究》第六、七章,京都:朋友书店,2004年,第180-249页;后说最早为王鸣盛提出,见《十七史商榷》卷一四“刺史隶御史中丞”条,第100页,櫻井芳郎亦持此说,见《御史制度の形成》(下),《东洋学报》23卷3期(1936年),第130-131页;熊伟有所涉及,见《秦汉监察制度史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60页。不过,严耕望亦认为其后督察州刺史之职任的似仍落在御史府,由中丞主其事,《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72页;王勇华实际亦不否认皇帝要通过御史中丞查看刺史的奏事簿,《汉书》卷一〇《成帝纪》,第242-243页。而对于刺史奏事的对象,学界似乎少有明确的揭示,往往笼统言之为“中央”,因刺史岁尽回京师“奏事”,接受奏事的应是皇帝或其身边的近臣(御史中丞等),实际形成对丞相工作的监督。林剑鸣虽没有提及刺史向谁奏事,但指出“刺史是皇帝的代表”(《秦汉史》,第318页),应亦赞同后说。钱穆虽然认为刺史上属于御史丞,实际却要报告御史大夫与丞相,跨越两说,但最终还是认定是对丞相负责,见《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第2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10页。此问题犹需另文专论,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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