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社会的内聚力一直是战争的主要动力,道德不得不由两个完全不同的部分构成,即对自己集团成员的责任以及对自己集团之外的个人或集团的责任。目的在于普遍性的宗教,如佛教和基督教一直追求着消除这种道德上的不同,并把全人类视为一个惟一的集团。在西方,这种观点作为亚历山大征服的结果始于斯多葛派。尽管宗教都这样强调,但迄今为止它仍旧还是少数哲学家和圣人们的一种期望。
现在我想考察一下仅限于集团内部的道德,这种道德仅就其目的而言是加强社会的合作。显然,最具有命令性的是某种方法,它并非个人的力量,人们借助这种方法能够确定出什么东西属于谁。在多数文明社会里,为解决这个问题所建立起来的两种制度是法律和财产制度,旨在调整这些制度的道德原则一直是公正的,或者是能为公众意见接受为公正的。
法律主要是由一系列的准则构成的,由国家来支配这种力量的使用,而且要禁止个人或集团私自使用这种力量,除非是在某一特殊的场合,如在自卫的情况下。在没有法律的地方,就会出现无政府状态,强壮的人就会随心所欲地运用武力。尽管法律可能是邪恶的,但它们很少能达到比无政府状态还要邪恶的程度。因此,尊重法律的人是一个明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