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人我之间
作为个体的“我”固然以天性为内涵,但在现实的存在过程中,总是面临着与他人的共在关系。与人共在对个体意味着什么?如何在人与人的共处中保持“我”的个体品格?个体之“在”与人我的共在是否相互对立?对个体原则的进一步考察,显然难以回避这些问题。
在与人共在的层面,“我”或“己”首先与“众”相对:“世俗之人,皆喜人之同乎已,而恶人之异于已也。同于已而欲之,异于已而不欲者,以出乎众为心也,夫以出乎众为心者,曷常出乎众哉?”[75]从形式上看,希望他人“同乎己”,关注的似乎是自我或个体,然而,在实质的层面,它所体现的,乃是一种“求同”心理,后者既表现为希望众人都达到与“己”相同的看法或视域,又内在地蕴含着对“众”的变相迎合:它所追求的,是世俗及众人层面的一致、同一。当众人完全同于“己”时,与“众”之“同”便超越了个体之“异”:在众人同于己的外在现象背后,是“我”的个体性规定的失落。与之相联系,“出乎众”在表面上以超越众人为指向,但其逻辑的前提则是“求同”:一方面,出乎众之心,以同于已的取向为出发点;另一方面,众人的肯定、认同,依然是其内在的目标,这种实质的趋向决定了它难以真正达到“出乎众”。所谓“夫以出乎众为心者,曷常(何尝)出乎众哉”,便强调了这一点。[76]“出乎众”意味着超越从众、趋同,可以看到,庄子所肯定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出乎众”,后者同时从反对从众的维度,突出了个体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