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海关罚没侵权物品的处理问题
该问题涉及《TRIPS协定》第46条和第59条,但上述两个条款都没有完全禁止海关罚没物品进入商业渠道,只是不允许简单除去非法商标后就让侵权物品进入商业渠道或者对侵权物品未做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中国海关对罚没侵权物品的处理规则是:如果可以用于公益事业,则直接交给公益机构;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收购,则有偿转让给权利人;如果不能按上述办法处理且侵权特征可以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所得上缴国库;如果不能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将货物予以销毁。在上述4种处理办法中,只有第三种允许罚没侵权物品进入商业流通,但是是有条件的,即要消除侵权特征。消除侵权特征不等于第46条规定的“简单除去非法商标”,前者指消除了使消费者把某商品和特定的品牌联系起来的任何特征。从效果上看,消除侵权特征后的商品不会给商标所有人造成任何损害。因此,中国海关的做法基本上是符合《TRIPS协定》要求的。
3.关于未经许可出版或发行的作品的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