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中小学的学校结构
考察了国外一些国家中小学的学校结构后,下面我们再考察我国中小学的学校结构,最后对两者进行简单比较。
(一)我国中小学的学校结构
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实行《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癸卯学制对各级各类学堂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中学堂设监督一人,主管一切教育事宜。下设掌书一人(以教员兼充);文字一人,专管学堂往来文牍;会计一人,负责学堂的款项出入;庶务一人,管理学堂的各项杂物。[1]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以后,为了全面控制学校教育,进行思想控制,下令“整饬学风”,在全国中小学设置训育主任,开始实行训育制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3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等教育会议,规定“执行校长责任制和教师责任制”。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发《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中学采取校长责任制”。1958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要求“一切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也应该放在党委的领导之下”,“在一切学校中,必须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不少学校增设“政教处”。[3]